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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期 关于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若干建议
发布日期:2017-12-12 浏览次数:  字号:〖
 
  市政协常委、市政协办公室主任蒋鹏飞反映:现行政协章程是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修改制定的,距今已十三年。在这期间,中共先后召开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对人民政协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也分别对党章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政协章程应该与时俱进,特别是要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共十九大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总结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因此,建议在明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对政协章程进行部分修改。现根据政协章程行文顺序,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总纲部分内容的修改建议
  1.补充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的内容。
建议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涉及总纲第一自然段的修改,即: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建议增加“改革”,变为“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变为“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依据是中共十九大党章总纲部分。
  2.完善关于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内容。建议增加“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涉及总纲第三自然段的修改,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新增),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新增)修改依据是中共十九大报告。
  3.增加中共十八以来人民政协新贡献的内容。在总纲第三自然段后面,建议新增加“二0一二年十一月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建言献策,作出了新的积极贡献。”增加这部分内容,使人民政协的历史贡献更加完整,依据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4.调整充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方面的内容。涉及总纲第五自然段的修改,即: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建议改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议删除,前面已经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表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增加“和谐”、“美丽”,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现代化强国)。修改依据是中共十九大党章。
  5.完善政协工作指导思想的内容。涉及总纲第五自然段的修改,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议增加“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变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议改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修改依据是中共十九大党章。
  二、关于工作总则部分内容的修改建议
  1.涉及第二条的修改有: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建议改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建议改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建议改为“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建议改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2.涉及第三条的修改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议改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事业。
  3.涉及第七条的修改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社会主义(建议新增)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建议改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建议改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4.涉及第十条的修改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议增加“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变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上述内容的修改依据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
  三、关于组织总则部分内容的修改建议
  涉及第二十七条的修改,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建议改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建议删除,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和检查应依法依规进行)的权利。修改依据是中共中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四、关于地方委员部分内容的修改建议
  建议在第五十条后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建立完善政协工作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委员的作用。理由是经过几轮乡镇(街道)区划调整、合并后,大部分乡镇(街道)区域面积普遍增到原来的2-3倍,辖区内的县(市、区)政协委员数量较多,有必要组织起来集中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五、关于部分文字的修改建议
  政协章程部分条款的表述至今仍沿用文言句式,不符合规范性公文的语言习惯,主要涉及以下条款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建议改为“可以”)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建议改为“也可以”)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建议改为“可以”)延长任期。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建议改为“可以”)临时召集之(建议改为“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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