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JTXD2017-A0336-008号
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常州金坛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常州金坛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钱资湖风光带景观一期浮桥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常州金坛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钱资湖风光带景观一期浮桥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JTXD2017-A0336-008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项目采购预算价230万元;
主要内容包括:浮桥深化设计、采购及安装;
推荐品牌:广州中航、映炬、码瑞纳、上海拓悠。供应商应提供优于或相当于推荐品牌的产品。具体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清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园林绿化、风景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城市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等园林绿化工程类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负责人具备园林类工程师(含)以上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资格;
4、如项目负责人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需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5、投标企业2012年5月1日(含)以来做过浮桥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及受托人所在单位近六个月在人社部门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则仅需提供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原件;
7、项目负责人提供所在单位近六个月在人社部门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8、企业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四、投标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代理人身份证;
3、项目负责人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或园林类工程师(含)以上资格证书;
4、项目负责人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的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5、投标企业2012年5月1日(含)以来做过浮桥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业绩(提供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受托人所在单位近六个月在人社部门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则甲方代表仅需提供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7、项目负责人提供所在单位近六个月在人社部门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8、企业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注:上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缺项则视为报名不通过。
五、公告、报名时间:2017年 5月15日至5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正常工作日);地点: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70号二楼办公室)。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7年 5月15日至5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正常工作日),招标文件出售地点: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70号二楼办公室)。
本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售后不退。
六、标前答疑时间:2017年5月23日上午11:00时前,各投标单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送至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区南环二路70号)或将疑问打印盖章并扫描发送至采购代理单位指定邮箱459547797@qq.com。答疑回复时间:2017年5月23日下午18:00前,由招标代理以电子邮件形式统一回复。
七、投标文件开始接受时间:2017年6月8日上午8:30;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7年6月8日上午9:00;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常州市金坛区市民中心C栋5楼0503室(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投标文件接收人:王女士、徐女士 。
八、开标时间:2017年6月8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常州市金坛区市民中心C栋5楼0503室(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九、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采购人:常州金坛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82690927。
(2)采购代理单位: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月美、徐伟婷。联系电话:15151917106、82353405(传真);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70号;
邮政编码:213200。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投标文件不退。
2、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前以现金的形式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浮桥工程安装结束后无息退还。
江苏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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