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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职业健康管理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审议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来源:卫健委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规范职业健康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卫办〔2007〕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若干意见》(常依法办〔2019〕8号)等规定,结合常州实际,我委起草了《常州市职业健康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审议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7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5682628 85682550(传真)。

电子邮箱:969484768@qq.com。

附件:《常州市职业健康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审议稿)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常州市职业健康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审议稿)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规范职业健康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卫办〔2007〕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若干意见》(常依法办〔2019〕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如下:

第一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四条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具有造成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六条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处罚档次:

一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任意一种情形的;

二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任意两种情形的;

三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同时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对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的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的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的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少一项(须涉及职业病危害各因素);

二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少二项(须涉及职业病危害各因素);

三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少三项以上(须涉及职业病危害各因素)。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少一份的;

二档: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少两份的;

三档: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少三份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存在六个月以下;

二档: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存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三档: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存在十二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六个月以下;

二档: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三档: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十二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任意一种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任意两种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同时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有一人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有两人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有三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本能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本能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档次:

一档: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少一份的;

二档: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少两份的;

三档:发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少三份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接受监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六个月以下或有一项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或有两项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十二个月以上或有三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六个月以下的;

二档: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三档: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十二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档次:

一档: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十人以下的;

二档: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三档: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三十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是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十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格案复印件,有三人以下的;

二档: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有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档: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有十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档次:

一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以下的;

二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下的;

二档: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档: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涉及劳动者十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对三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或者五名以下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二档:对三处以上六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或者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三档:对六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十名以上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

二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类的;

三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一人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二人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三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逾期一小时以上五小时以下的;

二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逾期五小时以上十小时以下的;

三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逾期十小时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处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处以上六处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六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以消极方式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档:以吵闹、谩骂等方式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査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下的;

二档: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档: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劳动者十人以下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有一人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有二人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有三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二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少一种的;

二档: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少二种的;

三档: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少三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九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九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处罚档次:

一档: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有一例的;

二档: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有二例的;

三档: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有三例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类或涉及一项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档: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类或涉及二项职业危害因素的;

三档: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类或涉及三项以上职业危害因素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五条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档次:

一档: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类;

二档: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类;

三档: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类。

裁量幅度:

一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六条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少一个的;

二档: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少二个的;

三档: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少三个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取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有一项的;

二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取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有二项的;

三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取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有三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八条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或者涉及一个单位(人)的;

二档: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类的或者涉及二个单位(人)的;

三档: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或者涉及三个单位(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九条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类或涉及一套(个)的;

二档: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类或涉及二套(个)的;

三档: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类或涉及三套(个)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条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三人以下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三人以下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二档: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査的劳动者(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三人以上五人以下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三档: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十人以上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五人以上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急切损害可能或者多人健康损害可能、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失可能、胎儿或者婴儿健康损害或者损害可能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急切损害可能或者多人健康损害可能、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失可能、胎儿或者婴儿健康损害或者损害可能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急切损害可能或者多人健康损害可能、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失可能、胎儿或者婴儿健康损害或者损害可能等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一条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有三人以下的;

二档: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有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档: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有十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造成劳动者人身健康损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有关规定:

无对应禁责,需要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项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有三人以下的;

二档: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有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档: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有十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三十八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有关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处罚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处罚档次:

一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较轻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较重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三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九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有关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逾期三十日以下的;

二档: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

三档: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逾期六十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五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五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处罚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単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类;

二档: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类;

三档: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类。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単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但按照规定落实专项经费的;

二档: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但未按照规定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査。

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単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査的。

处罚档次:

一档: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査的,有三人以下的;

二档: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査的,有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档: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査的,有十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査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处罚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类的;

二档: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类的;

三档: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査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类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要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査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枃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枃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一人的;

二档: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査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二人的;

三档: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三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査,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处罚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査费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査费用,涉及一人的;

二档: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査费用,涉及二人的;

三档: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査费用,涉及三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一般类别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二档:较重类别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三档:严重类别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处罚档次:

一档:需要试运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一般的;

二档:需要试运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较重的;

三档:需要试运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严重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一般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较重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严重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一般类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较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严重类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一般的;

二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较重的;

三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严重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有关信息。

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行政部门査询。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有关信息,少一项的;

二档: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有关信息,少二项的;

三档: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有关信息,少三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

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展期改正,给子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超过本办法二十五条所列时限)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的;

二档: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在本办法二十五条所列内容上与实际有主观不符)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的;

三档: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子警告,可以并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并处二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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