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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04    来源:卫计委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委属公立医院经济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和江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框架

实施办法包括五个部分:总则、职责权限、选拔任用、考核奖惩、附则

三、主要内容

(一)总会计师的界定

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是指按照一定管理权限和程序聘任,负责单位经济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医院行政管理人员。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

总会计师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派,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市卫生计生委和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2.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持作用。

3.承办市卫生计生委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1.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医院财务、经管、价格、审计、基建、医保、物资、信息等各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2.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投融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

3.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签制度。

4.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拟定医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7.对医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院务会议集中研究;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四)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具有敢于担当的精神。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审计或经济类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担任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4.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金融、税收等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5.熟悉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总会计师的考核奖惩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2.总会计师应每年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述职报告,接受市卫生计生委考核。

3.总会计师聘任期间,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予以解聘并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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