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的,于当年1月31日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审议。村民委员会依据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2月28日前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初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申请人的初审材料3月31日前上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4、审核。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村张榜公示10天。再在5月5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5、发放。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直到奖励对象亡故为止。
常见问题: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审核批准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办理依据】
《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05]77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常财教〔2012〕2号)
【办理对象】
办理对象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金: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三)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辅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及户口迁到市外的,自行为发生之月起,终止发放。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收养子女证明
4、户籍证明
5、结婚证
6、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由村出具农村居民认定证明
【受理地点】
申领人户籍地村民委员会。
【办理时间 所需时限】
原则上每年1月31日前,结合各地公告。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系电话】
详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览表”(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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