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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扶持政策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发布日期:2013-08-20    来源:卫生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常州市卫生、发改、财政、人社和物价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文件在贯彻落实省五部门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医疗服务功能、绩效分配机制和新农合资金引导等方面予以细化创新。

    (一)增强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功能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结合《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中心镇建设要求,在全市4个涉农辖市区设置16所中心卫生院。同时,加快推进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二是提高手术能力。乡镇卫生院均应具备开展一、二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中心卫生院和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应具备开展部分三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核准后,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展手术。三是开展特色科室建设。重点抓好金坛市儒林镇卫生院中医妇科等8个特色科室建设。

    (二)完善乡镇卫生院绩效分配机制

    一是加大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力度。以县为单位核定乡镇卫生院平均工作量,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挂钩。二是加大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力度。提高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奖励性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可达到4:6。三是加大乡镇卫生院业绩绩效考核力度。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四是加大院长和业务骨干绩效考核力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卫生院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任用挂钩。探索设立卫生院院长及业务骨干奖励基金。

    (三)发挥新农合资金引导作用

    县乡医疗机构设定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个百分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纳入全市各地新农合镇级定点医院报销范围。凡按规范要求办理转诊上转至县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可比原定标准调高3—5个百分点;对下转至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可比原定标准调高5—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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