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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 补贴对象:各类用人单位。

2. 补贴条件:当年招用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4.申请时间: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8日前申请上季度社保补贴。

5.申请流程:携带《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等材料,到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地所在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注意事项

1)坚持“自愿申报、先缴后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社保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核发社保补贴。

2)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合并计算。

3)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社保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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