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常州市主城区将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7月1日起,常州市主城区将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将涉及在常州市本级、武进区用人单位约5.29万家。
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为了有效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不会因为浮动费率调整而受到任何影响。据测算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主城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7600万元。
此次工伤浮动费率调整档次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不浮动以及向下浮动至80%、50%;其中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型属于一类行业风险的,不实行费率下浮。具体规则如下: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小于20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20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在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周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倍(含)以上的;(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五)用人单位累计参保缴费不满24个月的;(六)按规定企业应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而未创建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未予通过的。
用人单位的最终浮动费率,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达标评审等因素,确定其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比率。7月9日起,市本级用人单位可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12333及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查询新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小知识】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达标评审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在本周期内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金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100%。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事故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数-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人次数)÷平均缴费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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