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按照常州市市本级(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及时办理参保及续保缴费手续。居民医保按年度参保,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保险年度。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上年度9月1日起至11月2 0日止),通过参保登记时选定的《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借记卡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确保卡内账户留存足额的保费,方便合作银行按时足额代扣代缴。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未按时缴足保费的作断保处理,将不能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l 8周岁以上我市市区就读的在校学生(大学生除外)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需携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到户籍(居住证)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经办窗口办理续保认证手续,可按“未成年居民”类别继续参保缴费。未办理续保认证手续的将作为断保处理。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且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需至原参保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按“非从业居民”标准继续缴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断保处理。
四、未在规定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居民(不含“困难群众”、符合规定的“新生儿”),在保险年度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但本人不再享受政府补助,须全额承担本保险年度应缴保费。参保人在成功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保险年度内的剩余月份可享受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不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人员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居住证)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其基本信息的变更手续。
七、参保人因参军、至外地大学就读、至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原因需要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需至原参保地的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停保或退保手续。
八、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及就医统一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如有遗失,本人应及时至省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重新领取《江苏省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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