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生育保险专题(历史专题) >> 工作动态 >> 内容
我市实施生育保险新政
发布日期:2017-09-19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我市下发《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从201410月1日起施行生育新政,就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待遇保障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将惠及全市110余万参保人员。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了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也做出安排。新政实施后,实现了制度无缺失、人群全覆盖、衔接更顺畅,覆盖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二是提高了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全市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并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体现了社会保险公平性原则,提高了经办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增强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三是建立了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在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将缴费比例从0.8%下调到0.5%。据测算,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9000万。同时明确今后结合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四是明确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予以支付。这一举措既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强调了权利和义务对应,在维护制度公平的同时,也防范基金的风险。

五是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了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将一次性营养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提高至2%。生育保险基金年均增资约2000万元,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六是明确了生育津贴发放问题。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这一举措厘清了用人单位责任,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C) 版权所有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0519-12333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