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环卫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经过本人申请、常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资格公示后,下列家庭将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十日内向常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反映(地址:晋陵中路607号1号楼505,电话:86678129)。
2013年市区环卫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环卫系统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连续缴纳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险;
(2)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300元(含)以下;
(3)在常州无房产,且5年内在常州无房产转让行为;
(4)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单身人士须满35周岁);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2013年常州市市区环卫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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