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未对其提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答复,于2018年1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1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账目不公开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村级集体资产等收支盈亏情况进行书面公开。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该申请,于2018年1月4日作出《关于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2018年1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就其申请事项进行答复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北港街道办事处账目不公开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该查处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属行政内部监督行为。内部监督行为并不是基于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其监督结果最终体现为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处理。内部监督行为一般并不直接设定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作出监督情况的书面答复也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系被申请人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他行政职责,可直接以其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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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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