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粮食局、武进区发改局、各涉粮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中提出的“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的要求,积极实施省粮食局“江苏好粮油行动计划”,构建布局合理、层级分明、覆盖城乡、连接产销、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放心粮油工程体系,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常州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常州市粮食局 常州粮食行业协会
2017年7月6日
附件
常州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常州市粮食局 常州市粮食行业协会
2017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中提出的“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的要求,落实《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实施省粮食局“江苏好粮油行动计划”,构建布局合理、层级分明、覆盖城乡、连接产销、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放心粮油工程体系,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仓储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和示范批发市场(指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认定的办法,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常州市粮食局和常州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条 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年以上(按周年计),已经依法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四)加工企业、仓储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已经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具备常规检化验能力;已经获得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或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或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认证。
(五)企业规模。根据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规模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示范企业应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四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本年度或上年度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上年度信息报表等材料。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经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逐级审核推荐。没有成立粮食行业协会的地区,应经所在地粮食局审核推荐。
第六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以及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订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管理技术规则》,努力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示范企业应按照《常州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报表。
第八条 加强示范企业监督管理,对示范企业进行年审。示范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信息报表的同时,报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对不报送信息报表或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的,在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示范企业证书和标牌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开展示范企业审核认定工作,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各项相关费用均由发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示范企业的,市粮食行业协会将予以宣传推广,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将向省粮食行业协会推荐参评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粮食局和常州市粮食行业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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