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规定,经过本人申请、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调查核实、常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核,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和现居住地社区资格公示后,下列申请家庭将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选房资格,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七日内向常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反映(地址:晋陵中路607号1号楼518,电话:86678129)。
2012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以下;
3、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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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六批申请家庭情况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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