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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市政府2012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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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常政规〔2011〕13号
为有效预防、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一)中吴大道以北、丽华北路、青龙西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南、龙江南路以东所形成的区域;
(二)戚墅堰街道行政区域。
除农历除夕6时起至农历正月十五日24时止,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客(货)运站、飞机场、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10层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安全距离30米范围内;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管理规约约定的燃放区域外或禁止燃放区域内;
(八)依法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加贴防伪标签。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四、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公安部门许可;未经依法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五、除经依法许可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38mm以下的组合烟花,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土火箭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制品。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经依法许可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七、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八、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5日发布的《万博娱乐彩票官网
关于印发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常政发〔2006〕15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1〕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市已进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期,转型升级的攻坚期,统筹城乡发展的推进期,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改革发展的深化期,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于促进我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争当江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排头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纲要》、《决定》、《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决定》和《意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着力加强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城、现代产业城、生态宜居城、和谐幸福城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根据《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在2014年前,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基本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比较完善并规范运行;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资源有效整合、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能力和水平被社会基本认可,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满意。其中,到2012年底,被确认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县级政府率先完成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和重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到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与问题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四)健全落实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和辖市(区)政府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五)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和常态轮训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培训考试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职的依据之一。
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六)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继续强化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着力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职能。打造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社会公众反映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意见、建议、求助、投诉和举报等非紧急事项,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健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
(七)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实行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形成统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审批流程,全面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促进机关服务提速提效。加快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程,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任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推行“一站式”服务。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重点抓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进一步做好以教育、医疗、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为重点的办事项目公开和有关信息充分告知工作。加强政府与市民的网上互动,继续做好市长信箱、市长与网民、网络发言人平台工作。
(九)规范行政权力阳光运行。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做到:权力全覆盖,运行全透明,流程全受控;上下有序,分合有致,管控有效,保障有力。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与管理,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四、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十)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重点。围绕常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着眼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我市实际需要并体现地方特色。根据社会关注、实践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指导性和实用性。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多种形式。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听证制度,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选取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听证。探索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政府法制部门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与协调作用,提高政府法制部门自主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能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前期介入力度和审核中的协调力度,坚决克服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十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100%。逐步推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应当予以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失效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
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十四)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凡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
(十五)加强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每年选取1-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权力下放,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大综合执法工作力度,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实现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新突破。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发达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对试点镇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
(十七)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定出台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理、回避等程序,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不断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定行政裁量权具体工作规范,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完善和有效应用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审查制度,开展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八)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积极推行移动执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文书制作电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以合法、规范、实用为原则,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依托“三合一”网络平台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系统,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通过新型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动态管理。鼓励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自学考试、在职教育等形式,接受法律系统教育。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二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严格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更加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构建言路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社会监督运转机制,充分发挥“政风热线”及民主评议的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网络监督,用好网络问政平台,建立常态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回应民意诉求,主动与公众对话沟通,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二十一)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增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二)严格实施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政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八、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积极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机制,建立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完善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大信访维稳工作协调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申请制度、行政调解告知制度、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员回避制度、行政调解情况分析制度。
(二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把是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强化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建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出席应诉制度。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监察、信访等部门和法院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省、市有关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到2012年底,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5%以上。加强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建设,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到2012年底,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属重点部门,至少落实配备3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市属一般部门,至少落实配备2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十五)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加快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要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奖惩措施。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十七)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考评制度,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干部“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述职述廉述法考评机制和依法行政工作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加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培育管理,建立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二十八)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辖市、区政府法制工作和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政府法制部门规格、设置、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部门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辖市(区)政府要依托乡镇(街道)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在乡镇(街道)配备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使用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二十九)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深入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教育工作,完善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制度,抓好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刊物的依法行政宣传,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宣传质量和效果。建立信息工作责任制及信息工作例会、信息员培训等制度,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市政府2012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统筹安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12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项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文件草案),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
三、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起草文件草案,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深入调研、全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
四、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的送审报告、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草案一式5份,以及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和部门法制机构初步审查意见外,还须通过常州“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法制监督系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栏目报送。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五、文件草案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论证协调和听取意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
六、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附件:市政府2012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市政府2012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会办部门
|
报送时间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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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发展规划办法
|
市发改委
|
市经信委、财政局、规划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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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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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常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办法
|
市经信委
|
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质监局等
|
一季度
|
3
|
关于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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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质监局等
|
一季度
|
4
|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
市教育局
|
市编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局、物价局、地税局等
|
二季度
|
5
|
常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修订)
|
市公安局
|
市农委、卫生局、城管局、工商局、房管局等
|
二季度
|
6
|
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卫生局等
|
一季度
|
7
|
常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办法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人社局等
|
一季度
|
8
|
常州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暂行规定
|
市民政局
|
市人社局等
|
一季度
|
9
|
常州市市区驻军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修订)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工商局、常州军分区等
|
四季度
|
10
|
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修订)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等
|
三季度
|
11
|
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
市财政局
|
市审计局等
|
三季度
|
12
|
常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
市财政局
|
市审计局等
|
四季度
|
13
|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市财政局
|
市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
四季度
|
14
|
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教育局等
|
二季度
|
15
|
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市人社局
|
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地税局、总工会、残联等
|
二季度
|
16
|
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修订)
|
市人社局
|
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等
|
四季度
|
17
|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
市国土
资源局
|
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等
|
一季度
|
18
|
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修订)
|
市国土
资源局
|
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等
|
二季度
|
19
|
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意见
|
市国土
资源局
|
市发改委、规划局等
|
四季度
|
20
|
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
市城乡
建设局
|
市规划局、城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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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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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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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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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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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环保局、城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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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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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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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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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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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新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民防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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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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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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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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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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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规划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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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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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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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县际包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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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
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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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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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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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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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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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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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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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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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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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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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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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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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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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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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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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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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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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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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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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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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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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工办、工商局、质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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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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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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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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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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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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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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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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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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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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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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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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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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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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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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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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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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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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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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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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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人社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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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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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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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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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
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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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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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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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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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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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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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
城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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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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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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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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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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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财政局、物价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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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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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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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区机动车停车位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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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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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规划局、城管局、物价局、民防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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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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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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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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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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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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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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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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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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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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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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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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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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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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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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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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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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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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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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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公安局、城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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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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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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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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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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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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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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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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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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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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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
规划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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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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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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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上搜救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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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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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办、交通运输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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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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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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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长江水域船舶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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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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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办、交通运输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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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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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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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防震减灾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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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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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民政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民防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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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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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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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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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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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
规划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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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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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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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残疾人普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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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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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统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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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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