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原常州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原常州市规划局为第三人某公司颁发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2月1日依法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降低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的高度,不超过该地段原售楼部高度;请求被申请人对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的建工安全予以审查。
申请人称:2018年国庆节后,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开始动工,该综合楼规划达118米,遮挡了17幢楼房的采光。虽然该综合楼已经通过日照时常评估,但报告出具的主体是上海某公司,为上海某技术公司的控股公司,申请人认为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事业单位出具第三方的分析报告。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综合楼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于侵权。综上,申请人对日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表示质疑。同时,绿地峰云汇17幢墙体外部多处出现开裂,与综合楼建设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相关行政部门对房屋安全予以审查。为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依职权作出规划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答复人系常州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职权行使。二、答复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011年5月,某公司向答复人申报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30日,答复人按规定对方案进行了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11年6月7日审定了该方案,并于2011年6月8日进行批后公布。方案中综合楼建设高度为99.3米(含女儿墙高度为123.4米)。2017年12月,某公司因综合市场销售以及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向答复人申请综合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化。深化方案对该建筑的位置和层数均未进行调整,建筑高度为99.9米,含女儿墙高度由123.4米,降低为118.4米,主楼外轮廓尺寸有所缩小,加大了与西侧C5#住宅(即17幢)的间距。经审核,答复人认为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化符合《常州市武进中区分WZ03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武进武柴厂地块2规划条件编号:常规条320400200950048号),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答复人于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对该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告知了相关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但答复人在规定时间内并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于2018年1月15日审定了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进行了批后公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常政办发[2011]5号)第五条之规定,新建住宅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5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是指东至青洋路、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北至沪蓉高速公路以及戚墅堰老城区和戚机厂范围)。2011年6月7日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住宅日照满足大寒日不少于1.5小时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第5.0.2.1条、《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3.2.3条规定,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常政办发[2012]192号)第六条之规定,新建住宅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5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范围为:北至沪蓉高速公路、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以及戚墅堰老城区范围)。我市对旧区改建项目执行的日照标准高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2018年1月15日审定的综合楼深化方案中绿地峰云汇二期住宅日照满足大寒日不少于1.5小时的日照标准。该项目深化方案《日照分析影响报告》出具的主体为上海某公司,该公司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是适格的主体,且深化方案与原审定方案相比没有降低住宅日照标准。2018年11月16日,某公司持有发改核准文件(武发改[2011]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15)第20516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答复人申请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答复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并于2018年11月23日进行了批后公布。三、对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的建设施工安全审查职权不属于答复人。申请人认为峰云汇二期17幢墙体开裂的直接原因系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建设中打桩引起的,要求答复人对该综合楼的建工安全予以审查,该职权不属于答复人。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人未提供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一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2017年11月26日,上海某公司作出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深化)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日照影响分析结论为:(1)规划建筑及地块内拟建建筑满足大寒日8:00-16:00累计1.5小时的日照标准;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有4个或4个以上居住空间的住宅保证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拟建综合楼对拟建内部及外部现状均无日照影响。(2)北侧阴影控制满足大寒日8:00-16:00累计1.5小时的日照标准。2017年12月,第三人将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绿地峰云汇二期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化)等材料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2日在常州规划网及项目现场、售楼处就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化)进行批前公示。该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主要深化内容、公示期限及告知与该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者在公示期及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协调或听证申请等书面材料,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及对公示方案没有异议等内容。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反馈意见。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审定了该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化),并于次日进行了批后公布。2018年11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发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交了《关于核发某公司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开发项目的通知》(武发改﹝2011﹞79号)、武国用(2015)第20516号土地使用证、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武进武柴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了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于当日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送达第三人,于2018年11月23日在常州规划网及项目现场进行了批后公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武进武柴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武进武柴厂地块2规划条件及附图、《关于常州市中心城区25个编制单元(武中WZ01-WZ07、WZ11-WZ19、武南WN01-WN04、WN08-WN10、西太湖HUL05、HUL06)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常政复﹝2013﹞48号);3.批前日照测绘报告、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资质证书;4.绿地峰云汇二期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化)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及公示、公布现场照片;5.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申报明细表、《关于核准某公司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开发项目的通知》(武发改﹝2011﹞7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核准事项的通知》(武发改﹝2011﹞84号)、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400201150098号)、武国用(2015)第20516号土地使用证、常州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情况补充说明;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规受5-2018-0671号)、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4002201850108号)、核准工程明细表及送达回证;7. 常州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及公布照片。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常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本案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建设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项目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以及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等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武进武柴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第三人颁发了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了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等,并附核准工程明细表、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核准的单体建筑施工图,该颁证行为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三、被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案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在常州规划网及建设项目现场、就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化)进行了批前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称综合楼规划过高,遮挡17幢楼房采光,且日照评估报告出具主体上海某公司与第三人存在关联,对该日照评估报告合法性有异议。本机关认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5.0.2.1规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3.2.3条规定:“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常政办发〔2012〕192号)第六条规定:“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1.5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范围为:北起沪蓉高速公路、南至长虹路、西起龙江路、东至青洋路,以及戚墅堰老城区。其中戚墅堰老城区范围为:北起沪宁铁路、南至中吴大道、西起丁塘港及京杭大运河、东至常合高速公路。”本案绿地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项目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了《日照分析影响报告》,绿地峰云汇二期日照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被申请人据此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2、申请人称建设工地打桩行为与其住宅墙体开裂可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对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的建工安全予以审查。本机关认为,对峰云汇花园二期综合楼的建工安全进行审查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亦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颁发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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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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