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禅寺。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朱某甲、朱某乙。
申请人常某禅寺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638-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8年8月14日追加朱某甲、朱某乙为本案第三人。2018年8月14日申请人申请中止行政复议,本机关自2018年8月20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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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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