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苏环规〔2019〕5号),我局制定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一批企事业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正面引领作用,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苏环规〔20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市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管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指导全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工作,制定和完善评定标准,并通过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及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评价相关信息。
第四条 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二)设有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有专职环保人员;
(三)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蓝色及以上;
(四)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一年内无被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六)落实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范性工作要求。
第五条 评定工作采取记分式(见附件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企事业单位,参照《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记分标准》自评分达到6分及以上,可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
第六条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2次环保示范企事业单位评定工作,时间为每年的5月、11月,具体程序如下:
(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局官网发布评定工作申报通知,企事业单位对照本办法申请要求,将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所在辖市、区生态环境局。辖市、区生态环境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根据《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记分标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打分,根据最终得分情况,拟定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名单;
(三)对拟定的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名单,通过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评定为常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有异议的,由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的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一)降低随机抽查频次,除“双随机”、信访举报投诉及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或联合检查外,不再进行执法检查;
(二)纳入审批绿色通道;
(三)发生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首次免予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
(一)有效期内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因环境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或媒体报道造成负面恶劣影响的。
企事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年内不得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记分标准》
2.《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报表》
附件1
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记分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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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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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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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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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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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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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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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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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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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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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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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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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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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强制性安装非现场监控设备外,主动安装其他非强制性安装的现场监控等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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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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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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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工艺属于产业结构目录鼓励类的。
2、技术属于产业结构目录鼓励类的。
3、产品属于产业结构目录鼓励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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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1分,累计不超+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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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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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组织职工全员(80%以上)参加环保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学习2次及以上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
主动开放污染治理设施,供公众参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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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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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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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和开展监管执法(环统、秋冬季大气管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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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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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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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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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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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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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水泥、火电和污水处理厂建有完善的DCS系统,并与省生态环境厅工况监控系统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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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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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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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A级企业的或被认定为B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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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A级企业的,+2,被认定为B级企业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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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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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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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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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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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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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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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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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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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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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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