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餐厅。
申请人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不认)[2017]第3026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7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追加某餐厅为本案第三人。2017年11月21日,本机关决定将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7年12月27日前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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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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