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080元(含)以下;
3、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各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2、初审: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各分中心提出初审意见。
3、社区公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各分中心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
4、审核: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5、媒体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在《常州日报》和常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6安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申请家庭应享受的保障方式。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1、租金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能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房屋,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但其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市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管理中心备案。
2、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二人家庭按1.2倍的标准补贴;保障家庭成员每人每月补足20平方米。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制度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通过抽号获取选房顺序,在社会化收储房源库中选择需要的房屋。申请人选定住房后,与市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管理中心签订《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实物配租的租金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涉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已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年审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和退出制度。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应当定期向各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分中心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年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停发租金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
持有公共租赁住房证(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证)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各分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家庭,视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或自动退出,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即使该家庭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政策,也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电话:85682882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电话:86678129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天宁分中心:
地址:九洲环宇1811房间;电话:88119706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钟楼分中心:
地址:西直街88号服务大厅一楼;电话:86801150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戚墅堰分中心:
地址:戚区行政中心服务大厅二楼;电话:887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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