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物价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5号)和狗万不能提款
《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县(市、区)级农业水价管理细则,确保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30日
常州市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业用水价格的核定和核算。
三、农业水价根据不同条件,实行不同的定价管理。
(一)有集中水源地、有统一管理单位、灌溉面积达到中型以上灌区规模标准的,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水利、财政部门核定;按照《江苏省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履行定价程序。
五、实行协商定价的,履行民主协商、乡级监管、价格公示等程序。具体由灌溉站管理或灌溉经营业主提供灌溉成本费用合法依据,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人员、乡镇水利站、村委负责人、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集体审议,审议的价格初步方案在村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办公地及灌溉泵站等主要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根据公示情况修改方案后报当地镇政府同意,并抄送当地价格、水利部门备案。(农业灌溉水费审议、备案表详见附表一、二)。
六、核定或者协商确定农业水价,可以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按照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分类确定用水价格。
七、农业用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单一制水价,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两部制水价。具体核算按照《江苏省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八、农业用水价格核定或协商确定后,应当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用水供需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一定。价格公布后,不得再收取机电排灌费等其他费用。
九、农业用水实行协商定价的,有条件的镇可实行“一镇(村)一价”,灌区差异较大的可以“一站一价”。
十、水费收取方式应符合地方实际,用水户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水费。
十一、县(市)区应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或完全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十二、加强节约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对各类用水可以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计量水价实行累进加价。具体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可参照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确定。
县(市、区)应当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引导用户主动节水。
十三、本办法由常州市物价局、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或细则。
十四、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物价局、水利局印发的《常州市农田机电灌溉水费行为规范(试行)》(常价管[2009]94号)同步废止。
附表一:
市(区)农业灌溉水费标准审议表
( 年度)
会议时间: 地点:
灌溉站或经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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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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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定价
方案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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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
审
议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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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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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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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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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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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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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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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审议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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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及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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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政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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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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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市(区)农业灌溉水费标准汇总(备案)表
( 年度)
乡镇名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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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灌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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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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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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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费标准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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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政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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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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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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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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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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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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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填报一式三份,物价、水利部门各留一份,一份返灌溉站作为执行依据及存档。
2、业主姓名栏,如果灌溉站属集体所有,填灌溉站管理人或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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