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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省示范智能车间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6   浏览数:   字号:〖

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示范智能车间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投资〔2016〕340号)已于近日下发,为进一步规范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质量,现将相关补充要求通知如下:

    1、企业补充提交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报表附注;

    2、请企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申报车间内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的购置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补充材料请于7月15日前提交至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由市财政、经信两部门联合确认后,予以上报。

    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信用办《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投资处  周忆峥

    联系电话:85681272

    联系人: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卞丽萍

    联系电话:85681840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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