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周某某。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17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8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追加周某某为本案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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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