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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娱乐彩票官网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常行复第095号)
发布日期:2019-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徐某某。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更正通知,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7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追加徐某某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更正通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中所提供的用人单位名称不实的情况下,没有依法核实用人单位的真伪,即向“常州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了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又在2017年9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更正通知,擅自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用人单位:常州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申请人“常州市xxxx服务公司”并向申请人抄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对该案的管辖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伤案件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是在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即该公司的社会保险统筹区在常州市武进区,但该公司并没有在武进区为第三人缴纳工伤保险,且第三人受伤时实际工作地在新北区xx幼儿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就其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其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工伤认定案具有管辖权。二、认定程序合法。第三人于2017年4月1日就其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我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我局于2017年4月5日受理,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出具并寄送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举证通知后未向我局提交举证材料。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了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三、认定工伤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三人是申请人招用的保安,申请人将其安排在常州市新北区xx幼儿园工作。2016年6月16日,第三人上班途中与一辆逆行电动三轮车相撞,对方逃逸,发生了其本人不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第三人入院治疗。以上情况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工商营业信息、第三人身份及参保信息、委托书、律师函,证明主体合法;2、补正通知书、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程序合法;3、第三人工作证明、收据、保安员证、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居住证明、证人证言及有关图片、路线图,证明劳动关系、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4、病历资料,证明治疗经过及病情。工伤认定期间,本机关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将用人单位名称误写为“常州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本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的《举证通知书》中用人单位名称栏也是“常州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但申请人却不向本机关举证说明,致使该笔误未能及时修正,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机关发现相关笔误后,及时出具并送达更正文书,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符合工伤保险法规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更正文书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四、法律适用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万博娱乐彩票官网 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的职工,自2016年1月18日起,申请人派遣第三人至常州市新北区xx幼儿园从事保安工作。第三人居住于本市新北区xx花苑x幢x单元x室。上下班作息时间为白班7:00-17:00,夜班17:00-次日7:00。2016年6月16日6时48分许,第三人驾驶摩托车上班途经常州市新北区308省道171km+120m处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电动三轮车事发后逃逸。2016年6月26日,经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头面部、右膝皮肤挫伤,尺骨茎突撕脱。2016年7月2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出具了第320411720160994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7年4月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告知补正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受理该申请。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工作单位一栏为“常州市xxxx服务公司”。2017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被申请人在举证通知书中将用人单位误写为“常州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举证材料。2017年5月2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2017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更正通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用人单位:常州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用人单位:常州市xxxx服务公司”,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3、申请人的企业信息;4、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5、工伤申请授权委托书;6、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未参保证明;7、关于徐某某同志工作证明;8、收据;9、保安员证;10、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所作的调查笔录;1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12、居住证明;13、证人证言及照片;14、线路图;15、病历资料;16、常人社工认字(补)[2017]第10570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7、常人社工认字(受)[2017]第10570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常人社工认字(举)[2017]第1057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9、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0、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更正通知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的职工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申请人注册地为常州市武进区,该单位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在常州市武进区,但申请人未在武进区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第三人受伤时实际工作地在常州市新北区,其在法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案中,根据工作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线路图、居住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系申请人职工,申请人派遣第三人至新北区xx幼儿园工作,第三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事故的对方当事人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且事发后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即第三人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人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适用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调查取证,向申请人发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符合规定。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用人单位:常州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更正为“用人单位:常州市xxxx服务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本机关认为,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工作单位为“常州市xxxx服务公司”,提交的企业登记资料也是“常州市xxxx服务公司”。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将用人单位误写为“常州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该笔误并未造成明显的歧义,申请人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间未向被申请人举证说明,致使该笔误未能及时修正,后被申请人以通知的形式予以更正并无不当,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05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更正通知。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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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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