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促进常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常发[2006]15号)、《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等文件的精神,设立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更有效地发挥其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各自的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促进本地区专利申请。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个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已获得资助的专利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及发明专利实审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已获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获得省专利资金资助的境外专利申请,按省资助额的50%进行匹配资助。
第六条 对恶意申请及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受理单位(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资助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资助资金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由受理点提供);
2、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单位申请须提供本单位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上一年实际资助情况提出当年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专利专项资金计划。资助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提交当年资助清单及决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局需及时将上一年市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原《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企[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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