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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警惕“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发布日期:2020-05-22   来源:天宁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你们弄错了吧,我又不是公职人员,怎么还涉嫌受贿犯罪。”提出疑问的是正在被常州市天宁区监委宣布接受留置措施的薛某。2019年3月,法院认定薛某受贿罪名成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的职务犯罪罪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主体是公职人员,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挪用公共资金用于非法、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等犯罪行为。本案中薛某姐夫黄某某同时因受贿罪被判实刑,而黄某某是公职人员,经法院认定薛某与黄某某共同利用黄某某的职权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犯罪,薛某虽不是公职人员,但因为与公职人员共同犯罪,因此薛某构成了职务犯罪。

除了薛某外,近年来我区监委陆续办理多起“非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除类似薛某与公职人员共同犯罪外,介绍贿赂犯罪和利用影响力犯罪也是“非公职人员”经常触犯的职务犯罪罪名。

“我是真不知道就帮忙介绍他们认识,帮他们的钱过个手,我自己一分钱没拿也是犯罪?”一名非公职人员因为涉嫌介绍贿赂犯罪被立案时懊恼万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犯罪罪名往往社会知晓面较少,但一旦触及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要对象是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收受财物等,这类犯罪也占了很大比例。

“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表面上是由于“非公职人员”对共同职务犯罪、利用影响力犯罪等罪名的不甚了解,但是仔细想想,除了非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无知外,主要是由于公职人员没有管好身边人和身边事。

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构筑“三不”防线。每位公职人员不仅自身要严格依纪依法履职,同时也要严格要求身边人和管好身边事,筑好大人、家庭的反腐防线,教育、警示亲人不要触碰法律底线。(郭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