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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纪委通报1起容错纠错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常州市纪委市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为集体利益违规出借集体资金

简要案情:

梅某某,中共党员,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党委原书记。李某,中共党员,前王村村委主任。杨某某,前王村村委原会计。常州邹前富民物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系由前王村委和五个拆迁的村民小组共同创办,并由该村委进行管理。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利用拆迁政策,修建标准厂房出租收取租金,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邹区镇前王村党委书记梅某某与村委主任李某、会计杨某某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村委集体资金人民币(以下为同一币种)1140万元,出借给合作社用于修建标准厂房。后该合作社每年向前王村委实际缴纳厂房租金收益15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60万元。

梅某某、李某和杨某某三人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合作社,违反了议事规则。

容错理由:

一是梅某某、李某和杨某某违规出借资金出于公心,是为了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增加集体收入,且三人未谋私利。

二是三人对自己的错误认识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

三是违规出借资金没有造成损失。

综合上述因素,邹区镇纪委最终对梅某某、李某和杨某某三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