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体利益违规出借集体资金
简要案情:
梅某某,中共党员,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党委原书记。李某,中共党员,前王村村委主任。杨某某,前王村村委原会计。常州邹前富民物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系由前王村委和五个拆迁的村民小组共同创办,并由该村委进行管理。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利用拆迁政策,修建标准厂房出租收取租金,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邹区镇前王村党委书记梅某某与村委主任李某、会计杨某某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村委集体资金人民币(以下为同一币种)1140万元,出借给合作社用于修建标准厂房。后该合作社每年向前王村委实际缴纳厂房租金收益15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60万元。
梅某某、李某和杨某某三人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合作社,违反了议事规则。
容错理由:
一是梅某某、李某和杨某某违规出借资金出于公心,是为了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增加集体收入,且三人未谋私利。
二是三人对自己的错误认识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
三是违规出借资金没有造成损失。
综合上述因素,邹区镇纪委最终对梅某某、李某和杨某某三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