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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10  来源:产业政策处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铁合金(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镍铁)、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对照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见附1),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申请公告的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公告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见附2)和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公告材料,组织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对经专家和中介机构复核符合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已解决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告企业应当持续保持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可分批滚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写附3、附4)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七条 公告企业因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原因需变更公告企业名称的,由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见附5)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变更。

    第八条 强化监督检查,对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原则为1年):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或污染等事故;

    (五)连续停产两年以上;

    (六)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铁合金(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镍铁)、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2.省(区、市)核实意见表

    3.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5.公告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原文及附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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