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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科学技术处、国防科工办、信息产业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动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和鼓励新产品开发,江苏省经信委印发了《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0〕59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委科技处联系。

附件:苏经信科技〔2010〕591号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昆山、常熟、张家港、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加强我省新产品开发工作,促进和鼓励新产品开发,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我省新产品开发工作,促进和鼓励新产品开发,根据《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开发,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三条 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选一次,分“江苏省优秀新产品金奖”和“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两个等次。

  第四条 参选的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为在江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产品及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3、产品近三年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或近三年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4、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5、企业拥有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已申请或授予发明专利及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可优先申报;

  6、已经批量生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当年投产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销售利税率不低于20%。

  第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

  1、江苏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或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通知复印件。

  4、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证书复印件。

  5、经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和申报产品上年度的销售明细表(明细表应包括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单价、总额等内容)。

  6、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提供企业已获许可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7、工业试运行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未经省级新产品鉴定的需提供)。

  8、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未经省级新产品鉴定的需提供)。

  9、新产品立项或鉴定时的查新报告复印件。

  10、其它所需材料。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二)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选产品名单。

  (五)评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入选的产品名单进行确认并发文公布,授予奖牌、证书。

  第七条 对获奖的新产品,由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支持。

  对在新产品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企业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授奖之后发现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奖牌、证书并予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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