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
近期,省经信委决定组织申报2015年度首批省信息消费试验区,现将组织申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条件,认真组织相关单位申报。通知文件及附件可从我委外网通知公告栏(http://www.czeic.gov.cn)下载。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盖章)及电子版(pdf格式)于1月30日前报送至我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人:于波,电话:85681284,传真:85681284,电子邮箱:cz_xtc@163.com。
附件:关于征选首批省信息消费试验区的通知
2015年1月21日
关于征选首批省信息消费试验区的通知
苏经信信推〔2015〕36号
各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8号),充分发挥信息消费在扩大有效内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省经信委拟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征选部分县(县级市、区)列入首批省信息消费试验区。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省范围内遴选首批省信息消费试验区,自2015年1月至12月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下一步将在试验区中择优评选省信息消费示范区,进行示范经验推广,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在重点项目建设、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征选方式
(一)试点范围为县(县级市、区)级。
(二)申报试验区的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试点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三)申报试验区的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核后报送省经信委。各省辖市推荐试验区1个。
(四)省经信委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首批省信息消费试验区。
三、试点内容
申报省信息消费试验区应以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信息服务业态模式创新、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为重点,拓展信息消费空间,促进信息消费发展。
(一)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升级。完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水平和接入能力,推动移动通信网络演进升级,进一步优化3G网络结构,提升网络质量,统筹集约推进4G网络建设,加快4G网络商用步伐。加快实施广电网络提升工程,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发展。
(二)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大力发展智能终端等电子信息产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和软件产业发展,加强高端芯片、新一代移动通信、新型显示、基础软件核心关键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攻关。支持北斗芯片终端的研发和产业化,开展应用示范,开展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加快物联网技术进步和产业化进程。
(三)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重点推进教育卫生、就业社保、公共安全、交通出行、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消费示范平台建设。加大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推动基础信息资源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化应用。
(四)加快信息服务业态模式创新。大力推进信息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积极培育、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支持互联网领域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激发新的信息消费需求。结合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特色,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培育一批竞争优势明显的电子商务企业。
(五)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加强安全保障建设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健全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加强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检测和认证,建立第三方安全评估与监测机制。加强对信息服务、网络交易行为、产品及服务质量等的监管,严格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信息化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的信息化知识,拓展信息消费持续发展空间。
各申报试验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和特色,可围绕上述内容开展综合试点,也可选择基础较好、特色突出的领域有所侧重地开展重点领域试点。申报试验区应提出明确的试点思路和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四、相关要求、
各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省信息消费试验区工作,认真组织试验区申报工作,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试验区申报材料(2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至省经信委。
联系人:省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 张 进
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907
邮 编:210008
电 话:025-82288066
电子邮箱:jseic_xxhb@126.com
附件:省信息消费试验区申报书(大纲)
2015年1月19日
附件:
省信息消费试验区申报书(大纲)
一、申报区的基本情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情况
(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
(四)重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利用情况
(五)新型信息服务业态模式创新情况
(六)政府对信息消费的政策支持情况
二、试点总体思路及目标
(一)试点总体思路
(二)试点目标
(三)试点任务
(四)试点举措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二)预期成果、风险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试点工作计划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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