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道英:
本局于2018年7月4日作出《江苏省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烟处[2018]第266号),决定对你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85000.00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34000元整。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缴纳上述罚款。
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常烟催告[2018]第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可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常州市吊桥路131号
联系人:韩超,高峰
联系电话:0519-86609371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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