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围油栏布设作业行为,提升辖区防治水域污染能力,确保围油栏布设到位,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超过300总吨的船舶从事以下活动时,应按照规定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船舶进行散装持久性油类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船舶进行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
的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非此类货物不作任何布设要求);
(三)水上拆船作业;
(四)可能产生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
的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沉船打捞作业;
(五)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
二、按照规定应进行围油栏布设的船舶或单位在进行作业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布设围油栏。
三、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常州海事局备案。因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应当将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业前进行备案。
四、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在进行围油栏布设作业前应当向船方出示单位备案证明,在作业开始和结束时应当分别拍照留存备查,做好作业记录,并向船方开具围油栏布设证明。
五、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围油栏布设作业情况报送常州海事局监管处。
六、常州海事局将对围油栏布设作业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要求布设围油栏、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撤销备案等处理。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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