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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030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规〔2014〕1号 发布机构:万博娱乐彩票官网
产生日期:2014-01-09 发布日期:2014-01-28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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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9日

  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实行双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评价机关)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是指对被考核评价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讲究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体现民意的原则,全面反映被考核评价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状况。
  第五条  市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关。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实行百分制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具体考核评价细则和方式可由考核评价工作机构根据每年度工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采用日常考核、专项评价、综合评查和社会评议等方式,考核评价主要内容为《常州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日常考核实行查实扣分制,通过定期检查、暗访调查、投诉查处、督办反馈等方式,综合运用“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12345服务热线和政府或部门的门户网站等相关数据资料,综合评价被考核评价机关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新闻媒体反映的相关情况经查实后一并纳入考核。
  日常考核在平时进行,适时通报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评价机关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加强制度建设。
  第九条  专项评价采取向市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综合评查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核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考评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法治政府建设难点指标实现情况、对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的有效探索和实践以及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贡献等情况。
  被考核评价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上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自评表。
  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在被考核评价机关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审阅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相关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等方式组织年度综合评查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纳入有关单位的社会测评活动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重点考核评价对象、重点考核评价内容、具体考核评价细则、方式和步骤等内容;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评价机关应当根据考核评价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并按时将自查自评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
  (三)组织综合评查。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被考核评价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可以重点抽查有关资料和台帐;
  (四)组织专项评价。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向市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市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评价,按时向考核评价工作机构返回评价结果;
  (五)开展社会评议。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评议,也可同时听取被考核评价机关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及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意见;
  (六)形成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当在汇总分析自查自评、日常考核、综合评查、专项评价、社会评议、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七)征求意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将考核评价意见告知被考核评价机关,被考核评价机关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考核评价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评价工作机构书面提出,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被考核评价机关;
  (八)形成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将考核评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被考核评价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评价工作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考核评价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上级政府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因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根据省、市政府规定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等次以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
  (三)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
  (四)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和政府部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被考核评价机关年度评先评优、文明单位等综合性先进荣誉评比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对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实行通报、奖惩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考核评价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和组织处理的,由市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常州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2. 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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