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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海事局关于开展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27/2015-00008
主题分类:水运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海指挥〔2015〕13号 发布机构:常州海事局
产生日期:2015-03-30 发布日期:2015-03-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海事局关于开展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各办事处:

    近年来,沿海小型货运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占水上交通事故的比例较高,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为提高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及其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江苏海事局《关于开展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常州辖区实际,现将我局开展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交通”和海事“三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1000总吨及以下从事货运的海船(不含国际航线及港、澳、台地区航线的船舶)及承担其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航运公司。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有针对性地治理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及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总结经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最终达到减少水上交通事故、营造安全有序水上交通环境的目的。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常州海事局成立“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组 长:沈锁荣

    成 员:赵银彪、周伟、顾华庆、孙仲奎、汪群、方丹、蒋建平、刘韬、娄香莲、孔宪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指挥中心,由赵银彪任办公室主任,韩永波为联络员。

    五、活动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将针对适用范围内海船及其所属航运公司,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船舶方面。重点检查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证书的齐全及真伪情况;船名、船籍港与船舶有关证书所登记名称是否一致;船舶的标志、标识是否齐全;船舶船名是否存在遮挡、残缺不全等现象,是否有套用船名、标识不规范的情况;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及使用情况;船舶航海图书资料的配备情况;船舶进出港手续办理情况;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船舶实际航区与证书符合情况;船舶是否存在违规进出渔港情况;公司对船舶的岸基支持、技术指导、监控检查情况;船舶载货情况;船舶AIS设备的开启和使用情况;船舶遵守航行、停泊规定情况等。

    (二)公司方面。重点检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执行)情况;公司岸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履职情况;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公司对船舶的岸基支持、技术指导及上船检查情况;公司对船舶动态、航行区域的监控情况;公司对船员的聘任、培训、考核情况;公司对船舶配员、所载货物的掌控情况;公司应急训练和演习情况;公司是否存在“代而不管”或“让代不让管”的情况;船舶实际所有人与证书符合情况等。

    (三)船员方面。重点检查船舶配员及船员证书符合情况;船员应急处置能力情况;船员对船舶设备的熟悉情况;船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熟悉情况;船员对航线的熟悉情况;船员对避碰规则的熟悉情况;船员的聘任及接受培训、考核情况;船员与岸基联系情况等。

    六、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31日)

    1.向本辖区的航运公司及停靠本辖区的相关船舶、船员开展宣传,督促航运公司、船舶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船舶监督处(危防处)、海巡执法支队、各办事处负责)

    2.应认真梳理涉及沿海小型货运船舶、航运公司及船员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指导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船舶监督处(危防处)负责)

    3.通过“每月一法”组织做好学习,确保执法人员掌握检查要求,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有序开展。每季度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执法督察处负责、各业务部门配合)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5年2月1日-10月31日)

    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在船舶安检、现场监督、事故调查、公司日常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吨位丈量复核等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鼓励举报等有效手段进行重点整治。船舶监督处负责对相关航运公司(如有)实施监督检查,2个月内应至少开展一次;对到达本港船舶的安全监督以现场监督为主、船舶安全检查为辅,且1个月内应至少开展一次。办事处应强化形式审查,及时将船舶信息流转至海巡执法支队实施现场检查。期间,我局在指挥中心设立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519-85775621),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有关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1月1日-11月30日)

    加强工作总结,并将成功做法和有效措施进行归纳和提升,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总结应于11月30日前上报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签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加大对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切实提高航运公司、船舶、船员守法经营、按章操作的自觉性,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党群工作部负责,各部门配合)

    (二)建立专项整治档案

    各部门应对辖区航运公司、船舶情况做好摸底排查,在检查时应按要求做好记录,建立能够汇集工作数据、体现检查内容、反映工作成效的检查台账,必要时利用执法记录仪形成影像记录。(船舶监督处(危防处)、海巡执法支队、各办事处负责)

    (三)突出检查重点

    1.对航运公司的现场监督检查应至少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根据检查情况详细记录《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检查结果以《航运公司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予以反馈。(船舶监督处(危防处)负责)

    2.对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应至少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后填写《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在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后交船方留存备查。对于符合船舶安全检查条件的,应按程序实施检查,并在检查报告内注明“沿海小型货运船舶专项检查”字样。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船舶需要滞留的,应报活动办公室,经江苏海事局批准后实施,并将该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按照《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处理。(海巡执法支队负责)

    (四)依法整治监管

    1.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于存在问题的航运公司,要采取督促整改、罚款、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附加审核、注销“符合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问题通报港航等相关管理部门。(船舶监督处(危防处)负责)

    2.对于存在问题的船舶,要采取督促整改、滞留、罚款、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存在问题的船员,要采取罚款、违法记分、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移交司法部门等措施进行处理。(海巡执法支队负责)

    (五)加强信息共享

    指挥中心要做好执法资源调度与安排,统筹推进动静态执法信息共享,并充分利用VTS、GIS、CCTV等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航行等违法违章行为;海巡执法支队与各办事处在签证、陆域巡查、水域巡航、船舶安全检查等环节中应加强配合,做到工作有机衔接;执法督察处要组织做好相关法规宣传学习,提供法制指导,并加强督察,共同推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六)严格信息报送

    由于活动跨度时间长,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活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2月至11月期间,各部门要将每月活动进展情况,包括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月底前活动办公室应将本月专项活动工作数据、典型案例、活动信息上报江苏海事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严肃执法纪律

    对于活动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办公室负责);对于包庇、袒护违法企业或个人及透露信息的执法人员,要根据情况由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纪检监察处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 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记录表

          2.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

    

    

    

    常州海事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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