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气象现代化建设项目管理,市局组织制定了《气象现代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气象局
2015年7月14日
气象现代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气象现代化建设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评审工作,规范项目招投标、采购和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最大程度保障资金安全,发挥气象现代化建设项目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现代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上级气象部门或市局同意立项的气象业务与服务系统、气象技术装备及其保障、气象信息网络、办公自动化等项目。
第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主要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评审;
(二)项目建设方案评审;
(三)项目招标文件评审;
(四)市局自主举行的内部招投标议标;
(五)项目验收。
第三条 成立市局气象现代化建设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业务、财务、资产管理和监察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局观测与预报处负责组织气象业务与服务系统、气象技术装备及其保障、气象信息网络等项目评审,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办公自动化等项目评审(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直属单位或内设机构(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提请市局党组审议立项、编制可行性报告、建设方案、招标文件等,并组织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项目预算超过市局大额资金限额且低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应限额的项目,应进行市局内部招投标议标;项目预算达到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应限额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考虑业务延续性等因素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市局党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 市局自主举行的内部招投标议标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写邀标函,内容必须涵盖项目功能需求、投标要求、联系人、评标中标方式及投标截止日期等,并以市局函件形式邀请三家及以上单位进行投标,并负责接收投标方密封盖章后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招标文件、接收的投标文件和设备采购清单等资料,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时提交《常州市气象局现代化建设项目评审意见表》,提请市局评审小组评审。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评审申请后,应按照项目性质和相关人员回避原则,在市局评审小组成员中确定5或7名组成项目评审组,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会议安排,汇报项目相关情况,接受评审组质疑,根据评审组要求回避评审讨论。
第十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党组议事规则,将评审小组的意见提交市局党组讨论,项目评审意见作为党组议事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应用报告和设备采购清单,提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局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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