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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气象部门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66006359/2018-00016
主题分类: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气发〔2018〕5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气象局
产生日期:2018-09-26 发布日期:2018-09-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气象部门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常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气象部门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气象局,市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气象法治建设,规范全市气象部门的法律顾问聘用工作,现将《常州市气象部门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常州市气象局

2018年9月26日

常州市气象部门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气象法治建设,规范全市气象部门的法律顾问聘用工作,按照《中共江苏省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全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聘用法律顾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安排、管理、考核、聘用和解聘等工作,由各级气象法规管理部门(市局政策法规处、辖市区局综合科)具体负责。

第四条 全市气象部门可以按照集约原则,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工作。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按照下列条件选聘法律顾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熟悉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熟悉与气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气象部门工作情况,了解国家和气象部门的改革方向和趋势;

(三)具有律师执业资格,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各级气象部门聘用法律顾问1—2名,采用以下选聘程序:

(一)按照拟聘法律顾问人数的2—3倍确定候选人数,由法规管理部门调查并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可直接从市、县等有关专家人才库中遴选,也可由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有相应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历,并得到认可的,优先推荐;

(二)候选人员确定后,由聘用方组织,采取现场考察和其它方式择优确定拟聘的法律顾问人选;

(三)与拟聘的法律顾问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协商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经局办公会议决定法律顾问人选,审查聘用合同;

(五)由气象局与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聘用法律顾问所需的费用列入气象局年度预算,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法律顾问承担聘用合同约定外工作及所产生的费用,事前双方应协商,由法规管理部门报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开展工作及支付费用。

第九条 全市采用统一的《江苏省气象局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见附件)。聘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费用、聘期及解聘后保密条款,违反合同的处理条款等。各地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修改或者增加补充条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气象局依法行政、改革和相关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气象现代化建设、台站基建、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论证、起草和审查工作;

(三)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参与气象部门各类人员聘用、解聘、薪酬、福利、七险一金、考核、奖罚等重大内部事项及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调整劳资关系,起草或修改劳动合同;

(五)参与气象局信访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并对涉及气象部门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涉法事项的谈判、调解;

(七)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复议、调解或仲裁活动,以及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气象局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气象局有关会议和活动;

(九)协助气象局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办理气象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流程如下:

(一)需求单位提出法律服务申请,由法规管理部门通知法律顾问;需支付额外法律服务费用的,由气象局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法律顾问初步答复,法规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法律顾问审阅资料,给出书面处理意见,与需求单位商议解决方案;

(三)需求单位可会同法律顾问着手处理,处理结果告之法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提供给法律顾问的资料及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气象局重要或内部资料,需经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服务或者远程电子邮件等恰当方式,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法规管理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承办事项出具的由本人署名的书面意见和电子邮件,就合法、及时、客观、公正性进行审查,并及时转发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重视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意见,充分交流沟通,保证依法行政和决策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不得要求法律顾问为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法律顾问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法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评议,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在聘用期限内,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管理部门报气象局同意后,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与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

(一)一年内累计二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

(二)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较大经济或其他损失;

(三)利用为气象局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办理与气象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以气象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气象局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从事任何有损气象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气象局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八)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

(九)其他重大事需要解聘的。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双方协商未成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中止合同,法律顾问费用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到期前30天,法规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期限内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续聘或者解聘的理由和建议给出书面报告,呈报局长办公会审批。法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开展下一年度法律顾问续聘或者解聘、选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应加强对辖市区局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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