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现公布如下:
1. 溧阳市、金坛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59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00元);
2. 武进区内潞城、丁堰、戚墅堰三个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670元,武进区内其他乡镇(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62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60元);
3.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67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60元)。
新标准公布后,继续实行城乡一体化发放。同时,鉴于省政府自2007年起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我市的物价动态补贴机制也于2009年建立并正常运行,参照省发放“两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100元/人节日补助的做法,原年终增发一个月低保标准补贴,调整为由各辖市、区政府配套发放“两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100元/人节日补助(溧阳市参照执行)。
请各辖市、区接通知后抓好落实,按统一公布的标准发放到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