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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10139/2021-00012
主题分类:海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2021年第24号 发布机构:常州海关
产生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2021-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2月2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和3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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