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经委《关于做好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3]2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辖市、区按照苏经信节能[2013]294号文件精神和各项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把好准入关,对申报企业,认真做好咨询辅导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以文件形式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二、市经信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认定初审,对通过市级初审的企业,上报省经信委。
三、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企业,属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请提供申报材料纸质稿一式4份、电子稿(光盘)1份;属省审核的,提供纸质稿一式3份、电子稿(光盘)1份,于5月13日前由辖市、区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委。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项目、产品),请提供申报材料纸质稿一式3份、电子稿(光盘)1份,于5月27日前由辖市、区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委。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3]294号)
2013年5月8日
关于做好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常经信节能[2013]294号)
各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申请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产品),必须具备《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中规定的条件。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2010〕7号)中淘汰范围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2011年本)》中淘汰类条目的不得申报、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条目的不得申报;2012年至今被各级环保、税务等部门处罚过的企业不得申报;列入省2013年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不能申报、截止2012年6月30日,未稳定运行生产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稿(光盘)一份):
(1)申请认定承诺书(法人、审查机关有关人员签字)(附件1);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报告(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申报认定的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申请认定的理由等);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申请表(一种产品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予受理)(附件3);
(4)省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经信委审查意见(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未经年检、名称一致的不予受理);
(6)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来源、数量的证明(包括购进“三废”的购货合同复印件、企业原材料中“三废”帐册购进“三废”发票复印件,填写发票汇总表(附件6)。涉及采矿选矿废渣的,请提供供货方的采矿许可证和供货地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废渣类型及数量证明;涉及其他废渣中淤泥等的,请提供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清淤许可及范围等相关材料;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2012年6月30日以后出具的);
(8)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12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
(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
(10)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附件7)并按月分类汇总及产品独立核算明细表(附件8),按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一季度分两张表填报。
(1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附工艺流程图),设备型号及生产能力(附件9);
(12)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证明应涵盖2012年度环保情况,并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
(13)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于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还应提供项目建设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对于重新认定的企业请提供上次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
(一)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综合利用电厂具体申报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中规定的要求和方式进行,具体内容请登陆国家发改委或省经信委网站下载,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稿(光盘)一份。
(二)省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除上述三类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请提供以下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稿(光盘)一份):
(1)申请认定承诺书(附件1);
(2)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
(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表(附件5);
(4)省辖市现场核查和认定初审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生产许可证;
(6)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环保达标排放证明(证明需涵盖2013年环保情况,并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
(8)并网调度协议;
(9)综合利用资源(燃料)来源稳定及数量证明;
(10)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11)申请认定机组财务独立核算明细表;
(12)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3)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申报程序
省辖市对申报材料汇总并组织初审后,需将申请认定材料制成电子版(证章和报告类材料需提供扫描件),并刻成光盘。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申报材料封面统一格式(详见附件2、4),并按通知所列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并不得以活页方式装订,防止传递和查阅过程中发生散乱,请尽量用胶装方式,书脊处请标注年份及企业名称,材料随上报文件和认定汇总表(表式见附件10、11)一同报我委。
省综合利用认定部门按现定组织程序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书面通知所在省辖市,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四、网上申报
根据省政府对信息公开和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申报书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企业申报请登陆我委网站(http://www.jseic.gov.cn)公共服务-非许可行政审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栏目进行注册申报,请各市经信委做好辅导和初审工作。
五、申请认定材料上报时间
2013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申报材料于5月30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于5月15日前)报我委节能处,网上申报同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申请认定承诺书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申请材料封面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电厂申请材料封面
5、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表
6、综合利用资源发票汇总表
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表
8、综合利用产品独立核算明细表
9、设备型号及生产能力情况
1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汇总表
1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汇总表
2013年4月19日
附件1:
申请信定承诺书
申请认定企业承诺
|
企业名称:
|
本公司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申请认定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相关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日期:
|
上报单位(省辖市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承诺
|
上报单位名称
|
经我单位初审,该企业所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机组)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材料真实、手续齐备,具体审查意见见申请表。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附件
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
认定申报材料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XX公司(盖章)
二〇一三年X月
附件3:
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码
|
|
传真电话
|
|
经济性质
|
|
职工人数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录属主管部门
|
|
因定资产原值(万元)
|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
产品名称
|
产品执行标准
|
产品产量
|
销售收入
|
应缴增值税
|
利 润
|
应缴所得税
|
上年全年
|
当年1-3月
|
上年全年
|
当年1-3月
|
上年全年
|
当年1-3月
|
上年全年
|
当年1-3月
|
上年全年
|
当年1-3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再生资源)名称及数量
|
废弃资源名称
|
计量单位
|
1-- 月实绩
|
上年全年
|
占原材料比例%
|
1、
|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合 计
|
|
|
|
省辖市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包括资料审核情况,现场勘察情况等,可另附页):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代表(盖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
认定申报材料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
申请机组序号及容量:
XX公司(盖章)
二〇一三年X月
附件5: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详细地址
|
|
成立时间
|
|
企业类型
|
|
隶属关系
|
|
职工人数
|
|
企业总资产
(万元)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年综合利用产值(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上一年度减免
税种及金额(万元)
|
累计减名税额(万元)
|
|
|
|
|
|
|
|
|
电厂(机组)审批部门、核准文号和核准时间
|
|
总装机容量
|
(台×千瓦)
|
年总发电量
|
(万千瓦时)
|
是否被列入小火电关停范围
|
|
年总供热量
|
(百万千焦)
|
待认定机组序号
|
装机容量(MW)
|
汽轮机型号及设计供气能力
|
锅炉型号、炉型
|
年发电量
(万千瓦时)
|
年利用小时数
|
机组投产时间
|
历次认定
时间
|
|
|
|
|
|
|
|
|
|
|
|
|
|
|
|
|
燃料种类
|
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i/kg)
|
年利用量
(万吨、立方米)
|
燃实来源(产地)及运距(公里)
|
入炉燃料混
合比例
(重量比)
|
入炉混合燃料情况
|
发热量
Kj/kg
|
灰份
%
|
含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电标准煤耗(g/kwh)
|
|
热电比
|
|
热化系数
|
|
总热效率
|
|
并网情况
|
|
厂用电率%
|
|
上网电价及当地标杆电价(元)
|
上网电价:
地标杆电价:
|
脱硫及除尘
情况
|
采取何种
脱硫装置
|
|
税硫率%
|
|
SO2平均排放浓度
|
Mg/Nm3
|
采取何种
除尘方式
|
|
除尘率%
|
|
烟尘排放
浓度
|
Mg/Nm3(平均值)
|
NOX排放浓度
|
Mg/Nm3(年平均值)
|
|
|
粉煤灰、灰渣排放量
|
粉煤灰量: 万吨/年
底渣量: 万吨/年
|
灰、渣综合利用量
及主要途径
|
量: 万吨/年
用途:
|
灰渣综合利用率
|
|
企业申报说明:
□首次认定 □证书到期办理复审
法人代表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企业申报说明中需说明是否为首次认定还是证书到期办理复审
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注:省级初审意见中要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供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