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现将《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常州市钟楼区吊桥路131号证件管理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umq_cz@js.tobacco.com.cn。
江苏省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2016年11月3日
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包含钟楼区、天宁区、新北区、武进区、经开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金坛区、溧阳市烟草专卖局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或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布局合理、规范管理、适当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三)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卷烟的专门区域。
(四)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烟草专卖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向烟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使用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复印件;无法提供的,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烟草专卖局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五)适用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烟草专卖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一)在道路一侧两零售点间距离30米以上。
凡临道路且位于本条第(二)-(四)项所在区域的零售点(村内道路或小区内道路除外),适用本条第(一)项。
(二)生活小区、自然村落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50户的设1个;5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且两零售点间可通行距离相距25米以上。
(三)各类集贸、商贸、专业市场具备条件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不满100户设1个;100户以上不满200户的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且两零售点间相距25米以上。
(四)涵盖娱乐、餐饮、购物、办公等功能的大型购物中心或涵盖购物、娱乐、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的高度集中的街区建筑群体,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商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商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且两零售点间可通行距离相距30米以上。
(五)火车站(分南广场、北广场两个区域)、汽车站、机场、码头内部大厅及公园、旅游景点内部设置零售点的(不含沿街门面),最多不得超过3个。
(六)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厂区、军队驻地、驾校训练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不含沿街门面)场所,只能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立零售点可优先考虑,其零售点两点间距离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一)-(四)之规定减半,但其拟申请零售点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饱和时不适用本款:
(一)经营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
(二)因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等原因致使本人无经营能力,其家庭成员经营的个体经营户。
本条所述享受减半优惠的主体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户籍资料、残疾证、烈属相关身份证明、低保户证明等。本条第(一)项规定仅限本人亲自经营。本条第(二)项规定仅限对残疾人负有抚养、赡养、监护义务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监护人申领及经营,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负责日常经营。经营期间,若查实非申请者本人经营,烟草局将收回许可证。
第八条 处于同一层面且实际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及生活区域)在7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店、门市部)、超市、宾馆、酒店等(宾馆、酒店可设在商业楼的二楼及以上楼层),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不受合理布局距离的限制。
许可证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其持证人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自注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址上申请设置零售点的,可不受合理布局有关距离、户数及数量的限制。
第九条 下列场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予发放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或影响烟草制品质量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品的商品、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等;
(二)中学(含中专、职高)、小学校园内及距离学校校门(包括可正常使用的边门及后门)最短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区域;
(三)实际经营项目与日杂、食品、饮食、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无关的场所;
(四)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流动经营摊点、报亭、售货亭、自动售货机、抓烟机、公厕、车棚、地下车库、网店等;
(五)居民住宅楼、办公写字楼的二楼以上楼层;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区域内、药店;
(七)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非相对独立;
(八)拒绝接受烟草专卖局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九)申请人被国家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许可证:
(一)许可证字号名称、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经营场所地址名称表述变更、搬迁改变经营地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经申领了许可证的零售点,经营期间改变原有经营场所用途、范围、性质、面积等,经检查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条件或属于不予许可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收回许可证。
第十二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行人可正常行走并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点。对零售点间距约在规定的最小距离时,需使用测量工具,但误差不得超过1米(按照两个店的营业大门内侧测量实际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不满”“以下”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设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23日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注:落款时间以报纸刊登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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