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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19-00027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公益事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待遇〔2019〕75号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产生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2019-12-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金坛分局、武进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更好推进分级诊疗和“三医”联动,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2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常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包括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住院以及长三角异地门诊)相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不需转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一致。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门诊大病和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在市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个人按上述降低的比例先行自付后,剩余部分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三、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一致。

四、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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