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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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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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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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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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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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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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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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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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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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初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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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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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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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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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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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当期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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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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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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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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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评级周期信用等级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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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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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连续核定为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3分,当期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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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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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上一评级周期交易评价好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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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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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30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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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当期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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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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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30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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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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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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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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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机关奖励、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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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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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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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质的奖励、表彰只记最高档次得分,当期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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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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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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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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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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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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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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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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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主流官方媒体表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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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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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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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质的表扬只记最高档次得分,当期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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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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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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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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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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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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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业协会奖励、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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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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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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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质的奖励、表彰只记最高档次得分,当期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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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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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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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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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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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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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出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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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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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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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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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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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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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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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信息 (分支机构的失信行为扣分由主机构承担;加盟机构因失信行为扣分的,其品牌主机构同步减半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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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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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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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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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备案或与未依法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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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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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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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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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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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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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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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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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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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从业人员信息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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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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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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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经纪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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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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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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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经委托人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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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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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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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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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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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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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不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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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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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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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上传合同备案所需资料或进行虚假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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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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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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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材料或公示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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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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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2.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3.房屋买卖、租赁业务流程;4.交易资金监管方式;5.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6.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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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未明示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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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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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未公示总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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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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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加盟机构未公示加盟品牌商授权书、加盟标志或者加盟店标志不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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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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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未经行政机关监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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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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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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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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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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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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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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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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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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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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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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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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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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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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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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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较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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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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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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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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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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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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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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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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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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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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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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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另行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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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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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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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按规定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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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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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事项:
1.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3.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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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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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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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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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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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就收取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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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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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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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违反规定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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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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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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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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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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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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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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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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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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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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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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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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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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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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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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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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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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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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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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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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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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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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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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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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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同一个信用评级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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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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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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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其他行政机关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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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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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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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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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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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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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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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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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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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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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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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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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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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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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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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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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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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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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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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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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信用评级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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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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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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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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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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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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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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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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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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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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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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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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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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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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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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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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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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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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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其他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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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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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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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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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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