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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海事处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27/2012-0000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海执法〔2012〕81号 发布机构:常州海事处
产生日期:2012-06-21 发布日期:2012-07-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海事处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处属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系统全面落实防治船舶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11377号)及江苏海事局《关于印发<江苏海事局防治船舶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海通航〔2011370号)要求,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了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常州海事处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常州海事处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巩固整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系统全面落实防治船舶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11377号)及江苏海事局《关于印发<江苏海事局防治船舶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海通航〔2011370号)要求,结合常州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巩固整治船舶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专项活动成果,建立科学的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降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并落实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使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依法严格查处船舶在长江常州段水域内超载运输、逃逸签证等违法行为,严格控制超载船舶过境运输,严厉打击码头、浮吊及其他作业点为船舶超载装卸货物,坚决遏制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组织机构

  为全面落实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处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陈建新

  成员:孙仲奎、汪群、包兴华、卢常林、顾华庆、李磊、韩俊卿、韩永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执法支队,由顾华庆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赵银彪、盛兵、尹学林、章兵生、袁成峰、孙志彬、曾栋、张计、霍明韬、刘涛

  四、实施要点

  (一)落实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的宣传工作

  建立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宣传教育机制,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签证受理、现场检查、走访港航企业、召开专题会议等途径深入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船员和相关人员对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杜绝超载行为,强化船员主动办理船舶签证意识,按规定交纳国家规费;营造港航企业、涉水单位、广大船民和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的防治工作

  处属各部门要着力加强船舶到港、离港、途经我处辖区和常州籍船舶及黄砂过驳区的监督管理。

  1.严格控制途径我处辖区的超载船舶和逃逸签证船舶

  执法支队要严格控制长江常州段以外水域(包括上游、下游和支流河口)的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船舶进入我处辖区水域。根据辖区超载船舶的航行、作业规律,采取集中行动、错峰巡航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途经船舶的实际载货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超载运输船舶,应检查其签证情况并及时采取强制卸载措施,达到核定干舷并依法处罚后,方可允许其续航。海巡0849(尹学林、张计)负责主航路巡航、海巡0845(盛兵、袁成峰)负责协助,重点查处过路船舶超载及逃逸签证行为;陆域巡查负责在港船舶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行为检查。

  2.结合网格化管理,严格控制进出港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的船舶

  一是加强港口装卸作业单位管理,严禁为超载或未按规定签证船舶装卸货。海巡0848(孙志彬、曾栋)负责“孢子洲非法黄沙过驳区”作业浮吊巡航、海巡0845(盛兵、袁成峰)负责协助,海巡0849(尹学林、张计)负责主航路及录安洲夹江沿岸码头巡查、海巡0845(盛兵、袁成峰)负责协助。与辖区装卸作业单位签订《防治船舶未按规定签证及超载出港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附件2),督促装卸作业单位建立《船舶装卸作业登记台帐》(附件3),详细记录船舶装载及办理签证情况。会同港口管理部门加强对码头作业单位的监管,每月至少对装卸作业单位的台帐记录情况检查2次,对记载不全或记载与实际不符的,应进行书面通报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半年内发现2次给船舶超载装货或未经我处同意给超载或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船舶装卸货的,应列入装卸作业单位“黑名单”,采取限制船舶靠泊等措施,并通报地方政府和港口主管部门。

  二是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船舶管理。加强现场巡航检查和陆域巡查,及时发现超载运输船舶和涉嫌逃逸签证船舶。陆域巡查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现场检查,并督促装卸作业单位在船舶卸载前,核对船舶的核定干舷,发现超载及逃逸签证行为,要主动举报,在我处执法人员对其调查取证之前,不得为其装卸货;对逃避始发港签证管理、途经港现场检查的到港超载船舶,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检查发现存在超载行为或为船舶超载装卸货物的码头、浮吊及其他作业点等,采取减载、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对检查发现存在逃逸签证行为的船舶,采取限制航行,补办签证等措施;海巡0848(孙志彬、曾栋)负责“孢子洲非法黄沙过驳区”作业浮吊巡航、海巡0845(盛兵、袁成峰)负责协助,海巡0849(尹学林、张计)负责主航路及录安洲夹江沿岸码头巡查、海巡0845(盛兵、袁成峰)负责协助。

  三是加强对港口码头的巡视检查和出港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船舶有超载行为的,迅速采取措施禁止其出港,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船舶办理离港手续时,要求重载出港船舶签署《船舶载货符合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承诺书》(附件4),承诺按照证书核定的本航次目的港、途经港所属航区的干舷装载。对签证出港的重载船舶,应按不低于10%的比率进行现场核查,有条件的可采用CCTV进行核查。下列船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接到举报有超载嫌疑的、船舶申报吃水超过满载吃水的、怀疑实际与申报不一致的、曾因超载行为接受过处罚的船舶(黑名单船舶)。

  3.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船舶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行为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地方海事局、市水利局控制魏村等主要进出河口,共同查处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船舶;执法支队水域巡查大队负责控制辖区以外水域的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船舶进入我处管辖范围;执法支队陆域巡查大队负责控制辖区码头及其他陆域作业点为船舶超载装卸货及作业点上逃逸签证船舶;各办事处做好核查黄砂过驳作业区船舶管理者或代理办理签证时出示的浮吊未超载装货确认单,确认单由监管处负责制作;执法支队及各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做好对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船舶的控制。督察处将定期对处属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注重防治效果,注重海事执法规范化,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树立海事部门廉洁、公正、严格的执法形象。

  4.主动协调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常州港籍船舶证书的核发、换发和补发管理

  主动协调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本港登记船舶的管理。对本港登记船舶,要实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发现检验质量问题,应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对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本港登记船舶存在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做好跟踪处置,督促船舶申请当地船检部门纠正;对因超载或逃逸签证被通报协查的船舶,在船舶办理换证、补证手续时,应依法扣证并责令违法船舶到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在违法行为未得到依法处理前,不得为船舶补发或换发相关证书。

  5.加强“孢子洲非法黄砂过驳作业区”管理

  处属各部门要加强对黄砂过驳区的管理,严控小型黄砂船逃逸签证及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黄砂过驳区浮吊业主的宣传工作,签订《防治船舶未按规定签证及超载出港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附件2),对违规为未按规定签证或超载运输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浮吊采取通报、限制船舶靠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建立月度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浮吊业主和从业人员安全例会,进一步增强过驳浮吊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水上过驳作业区增加检查频次,实施不定时检查,对发现的超载运输船舶及时进行查处;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对黄砂过驳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常州、镇江两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开展“孢子洲非法黄沙过驳区整治工作。

  (三)全面落实防治超载、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行为的依法监管

  1.全面落实协调机制。为协调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长效管理工作,处设立了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责船舶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防治工作。

  2.全面落实通报机制。建立船舶超载治理及逃逸签证月度通报制度。处属各部门对船舶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在《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船舶检查登记台帐》(附件5)中记录检查情况,联络办每月1日前将上月本辖区治理工作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处领导,重点通报我处查处情况、被协查船舶情况、黑名单船舶、船舶始发港及签证放行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船籍港及登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始发港装卸作业单位名单及“大船小证”、载重线勘划不规范等存在检验质量问题的船舶及船检机构名单等内容。

  3.全面落实区域联动与联合执法机制。紧紧依托地方政府,建立健全与公安、边防、安监、渔业、水利、地方海事、港航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定期联合开展整治船舶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的统一执法行动。联合水利、公安部门开展非法采砂整治,摸清非法采砂作业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彻底消除非法采砂造成的船舶超载运输根源。处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检查的信息,相互协调联动。同时,加强与相邻海事部门的协查和互动,加强与地方海事和水警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力量的支持。

  4.全面落实“黑名单”制度。一要建立装卸作业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半年内为船舶违规装卸货物2次以上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船舶靠泊等措施,书面通报港口管理部门,并向地方政府汇报,及时提请地方政府牵头解决。二要建立超载船舶“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在12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或逃逸签证行为的船舶要列入“黑名单”,加强跟踪和现场检查。

  5.全面落实协查机制。一是对抗拒执法逃逸、不配合检查拒绝出示证书证件、闯关逃逸等船舶,要做好取证工作,按协查规定进行书面协查。同时将逃逸船舶违法行为录入新版2.0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二是对发生超载运输或逃逸签证的违法行为后未按要求纠正或5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处接受处罚的,依照有关程序发出协查。三是对被协查的违法船舶,我处检查中发现后,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报发出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到发出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受处理,未接受处罚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落实要求

  (一)切实加强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现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

  自2010年71日起,长江常州段船舶超载运输及逃逸签证专项整治活动转为日常防治工作。处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常州海事处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认真落实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现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定期对本辖区贯彻落实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及措施,并将长效管理机制及措施具体落实到常态化管理工作中。机关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督导,深入一线开展督察,确保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长效管理机制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始终保持对防治船舶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的高压态势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求,坚持“先纠正、后处罚、再放行”的原则,保持对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

  (三)通过运用海事监管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指挥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先进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超载运输和逃逸签证船舶的查找、跟踪、处罚、协查等工作,提高执法效率;通过新版船舶动态2.0系统跟踪、协查超载运输或逃逸签证船舶;做好装卸作业单位CCTV监控系统的安装推广工作,接入监控画面,加强对作业单位、船舶装卸作业的现场监管。
(四)始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严厉禁止和严肃查处执法人员存在下述情况,并追究责任。一是行政不作为或执法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把关不严,出现船舶发生自沉、碰撞事故的;三是查处不力,发现违规船舶不查处或违规为被协查的船舶办理签证等手续的;四是对违规船舶只处罚或处罚后纠正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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