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气象局、发展和改革(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和《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项目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从安全有效性和经济合理性出发,为决定建(构)筑物是否需要提供雷击防护措施,以及如何选择适当的防护措施提供技术参考。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高层雷击敏感类建(构)筑物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三、以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单位应当把《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列入施工图的设计依据,根据报告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雷击风险评估内容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未包含雷击风险评估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以上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和设计施工图。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时,应当把该报告要求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建设项目的施工、防雷装置检测验收应当符合报告要求、施工图和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查意见。
六、雷击风险评估单位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可,评估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评估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时,必须使用经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专业审核的气象资料,并编制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等。
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由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九、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各级气象、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出发,依法行政,严于律己,公正严明,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气象局 常州市发改委 常州市安监局
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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