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廉政建设,提高队伍拒贿抗腐能力,保证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形象,根据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在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
1、不越权和滥用职权;
2、不违法、野蛮执法;
3、不徇私枉法;
4、不乱扣滥罚;
5、不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请吃;
6、不侵吞、私分、截留或调换查封、扣押财物和罚没款,也不挪作他用;
7、不泄露案件中的机密内容;
8、不弄虚作假;
9、不向当事人强买硬要;
10、不敲诈勒索、虚报冒领。
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相关领导和经办人要严格审批把关、对手续齐全、符合办证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放、开具,不得无故拖延不办;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开具,严禁办人情证,或越权发放、开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
四、建立、完善烟草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在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加强对举报奖金兑发的监督管理,举报人领奖必须由局长和主管副局长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举报人在收据上按具手印。不准与举报人勾结骗以举报奖。严禁利用兑发举报奖索取回扣或敲诈举报人。
五、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陪同或协助兄弟省(或本省兄弟市、县)烟草专卖和有关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或陪同上级机关来人的廉政规定,按省局(公司)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有“十不”之一的视节轻重公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专卖执法岗位、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擅自发放、开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或无故拖延不办的,视情节给予经办人批评教育、调离岗位,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领导不按规定审批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八、违反第四条规定,利用举报奖牟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市从事烟草专卖管理的干部、职工执行烟草专卖管理职务时适用本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聘用的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执行烟草专卖管理职务时也适用本规定。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并由市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