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
——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交由申请人签字(企业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2、受理
申请人有任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疑问,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详细、耐心的解答。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岗位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书面形式审查后盖章签字,并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下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承办岗位责任人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五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3、初审
受理后,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行政许可申请的标的物进行实质审查。由承办岗位组织承办岗位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绘制现场勘验图,承办岗位负责人复查(现场勘验要求:详见《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勘验图模表学习文书》)。
如果现场勘验发现问题,认为仍需要补正材料的,勘验人员应当当场发放《材料补正告知书》(原则上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办理)。
承办岗位责任人在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应当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许可事先告知书》,责任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将《不予许可事先告书》以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责任处室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行政许可事项。
承办岗位责任人在审查时,发现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承办岗位责任人在审查时,发现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上报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本机关负责人指定。(组织听证的时间依法不计算在本机关办理许可的时间之内)
对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责任处室负责人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提请本机关行政许可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4、复核
承办岗位责任人在审查结束后,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二日内报送责任处室进行复核,责任处室指派承办岗位的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内部复核,责任处室负责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内部审查,自内部复核审查之日起五日内,责任处室负责人将准予行政许可的材料报本机关领导批准。
如果复核发现问题,仍需要补正材料的,收发文书时,责任处室应当交由受理窗口二日内制作《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原则上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办理)。
责任处室负责人在审核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应当交承办岗位责任人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许可事先告知书》,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将《不予许可事先告书》以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责任处室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行政许可事项。
责任处室负责人在审核时,发现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责任处室负责人在审核时,发现该项不予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责任处室应当依据法律、法人、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本机关负责人指定。(组织听证的时间依法不计算在本机关办理许可的时间之内)
对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责任处室负责人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提请本机关行政许可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5、审批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经分管局长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等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填写准字号,写明店名及法人代表,填写清楚受理日期、许可期限,最后写决定日期,并在决定日期上加盖公章。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设有两份,一份是申请人,一份是存根保存于案卷内。
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经分管局长审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等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填写不许字号,写明店名及法人代表,填写清楚受理日期、许可期限,最后写决定日期,并在决定日期上加盖公章。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设有两份,一份是申请人,一份是存根保存于案卷内。
如果审批发现问题,仍需要补正材料的,收发文书时,分管局长应当交由受理窗口二日内制作《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原则上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办理)。
6 、公示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在办证服务大厅电子触摸屏内对外界公示颁发的许可证。
7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发后,打印许可证,信息同步到营销部门,并在十日内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填写准字号,并在准字号上盖上公章,写明受送达人,送达地址,收件人签字盖手膜印,在收到日期栏中写收到日期,送达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