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烟草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当,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实施的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一)二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认为本级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规定。市烟草专卖局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局法规处承担备案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辖市(区)局、市局专卖处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局法规处备案。
第五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 市局法规处对备案案件要进行认真登记,并应当在接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七条 市局法规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
(八)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九)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是否移送;
(十)备案案卷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备案;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市局法规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审查后,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备案;
(二)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不当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作出该行政处罚的机关自行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
1、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滥用职权的;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6、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7、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8、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9、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0、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11、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12、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3、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14、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16、其它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经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处罚不当: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的;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十条 对已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备案审查工作终止。
第十一条 市局法规处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各辖市(区)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应当填写《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烟草专卖局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烟草专卖局在接到《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局法规处。
第十三条 报送备案的烟草专卖局在接到《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撤销或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或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市烟草专卖局下达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填写《烟草专卖行政处决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每月统计一次。由各辖市(区)局于次月5日前,通过表格形式将上月本单位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用电子件和纸质件报送市局法规处。
第十六条 对作出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报送备案的,一经发现,由市局法规处责令限期纠正,并将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依法移送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管辖的或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备案,执法机构获知受移送机关处理决定后7日内向法规处报备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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