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统计年定报工作布置过程
中加强依法统计宣传的通知
各辖市区统计局,本局各处室(队):
统计年定报工作布置是统计部门联系基层,落实工作任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统计方法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年定报工作的有利时机,加强《统计法》的宣传和教育,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布置、依法管理,营造良好的依法统计氛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利用统计报表宣传《统计法》
统计报表是统计工作的重要载体,涉及面广,发放量大,利用统计报表宣传《统计法》效果好、影响大。各地、各部门在规范统计年报、定报和其它调查报表的制发的同时,必须在统计报表的醒目处印刷统计法律法规条款,宣传《统计法》和持证上岗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
二、结合布置活动开展依法统计宣传教育
利用统计年定报布置活动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各地、各部门在年报、定报布置时,要做到任务布置到那里,业务培训组织到那里,法制宣传开展到那里。要特别重视针对基层统计对象的业务辅导,要把报表的统计规范,方法制度,填报范围和指标口径解释清楚。同时要将《统计法》作为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必须利用15分钟以上时间宣讲《统计法》。要发放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三、做好依法统计的示范宣传。布置年定报工作是统计部门行政行为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统计示范宣传的最佳时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统计局《关于规范统计年定报工作的意见》[常统发〔2006〕81号]文件,从形式上,行为上、内容上,方法上严格要求,规范布置形式,规范告知方式,规范业务培训,规范报表领用。并且要注重做好行政记录,在年定报的贯彻中体现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附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条款》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布置 年定报 统计宣传 通知
打印:郭 勇 校对:夏 耘 共印15份
附件:
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条款(供参考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统计局有关行政解释: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
拒报统计资料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220号) 拒报统计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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