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市局各部门: 200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5周年,又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关键之年。目前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已进入实战阶段,普查登记培训工作和普查表填表工作也将全面展开。为营造良好依法统计、依法普查氛围,确保统计方法制度和经济普查方案的顺利贯彻实施,决定在12月份开展《统计法》暨第二次经济普查“宣传执法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对《统计法》的宣传工作 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是统计部门贯彻“依法制国”方略,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良好统计秩序,营造和谐统计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前提。特别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高、普查对象配合程度差,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宣传工作,要积极配合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抓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掀起普法宣传高潮。 二、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借助广告牌、宣传栏、电子屏、宣传车、幻灯片、横幅、标语、短信、板报等载体,有重点地宣传《统计法》,宣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同时对严重违反《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影响正常统计工作和经济普查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要在12月份开展《统计法》暨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在12月8日所在周开展“宣传周”活动,在12月8日开展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宣传日”活动。认真组织好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要把握好12月4日《宪法》颁布纪念日的契机,与当地法制宣传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参与当地的宣传活动,扩大经济普查和统计工作影响。 三、要以年报和普查登记为抓手,进一步深化《统计法》的宣传 今年年报和普查登记工作在即,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前工作重点,以年报和普查登记为抓手,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 一是要在年定报和普查培训时,采取播放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幻灯片、宣讲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发放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等形式,重点针对统计调查对象、普查对象开展宣传。 二是要坚持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不断规范统计工作。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是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制发统计调查表,确保统计调查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要认真贯彻《江苏省统计报表领用与上报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统计资料的签领和签收工作。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未参加年定报会议或经济普查培训会议的统计调查对象,在会后三日内制发《统计报表催领通知书》,并可同时制发《统计事务告知书》或《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统计调查对象超过《统计报表催领通知书》限定期限仍没有领取统计报表的,可依法按拒报查处。对超过统计报表规定上报期,仍没有报送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在三日内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限定期限内仍没有报送报表的,依法按拒报查处。要积极开展以经济普查工作为主题统计执法检查,具体落实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辖市区统计局督促检查的乡镇(街道)或部门不少于3个;查处不配合清查或普查登记的案件不少于1起;查处不如实申报普查资料的案件不少于1起。 四要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辖市区统计局和经普办要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并抓好实施。对于“宣传月”活动的情况,市经普办将单独统计,列入考核。各地的“宣传月”活动方案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市经普办。“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在宣传月结束后10内报市经普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统计法 宣传 通知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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