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为确保年度评估报告编制和上报工作顺利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在近期认真开展一次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自纠。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二、年度评估报告必须同时附带提供年度从业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本单位一年内有效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三、年度评估报告及所附材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4号)或复印;
四、报送时间:2011年1月31日前;
五、报送地址:常州市环境保护局(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B517房间),邮编:213022,联系人:毛春艳,联系电话:85682751。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和认真抓紧做好此项工作,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我局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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